重庆讨债公司个人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之请求先予执行

重庆讨债公司个人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之请求先予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决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本文由重庆讨债公司整理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