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讨债公司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合同双方实行国家定价的,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则,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实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实行。
合同双方未实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好的价格实行,为保证债款的实行,可采用其他办法来阻止债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本文由重庆讨债公司整理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
账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