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账公司​履行案件中下列几种状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惠州收账公司履行案件中下列几种状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首要是指被履行人下落不明,或经过其它方法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法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履行的期间,首要指在履行过程中,被履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履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暂缓履行和暂缓履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履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共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履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履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和谐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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