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账公司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用冻住和扣划方法问题的规矩
惠州收账公司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用冻住和扣划方法问题的规矩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恳求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为了严厉法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住、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实行案子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用冻住方法,但不得扣划。假如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住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供应有关根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查看后,可按以下准则处理:
关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用扣划方法;
假如开证银行实行了对外支付职责,根据该银行的恳求,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革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住方法;
假如恳求开证人供应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供应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革除冻住方法。
二、假如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许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革除了对外支付职责,以及在正常支付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用扣划方法。
三、人民法院关于为逃避债务而供应虚伪根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严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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