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账公司诉讼继承的学理分类及根据。
惠州收账公司诉讼继承的学理分类及根据。
①法定诉讼继承,如原主体逝世或注销,这种情况下,诉的要素实际并未改变,应准予继承。
可参阅的法律根据如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民事再审案子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子的当事人。原审案子当事人逝世或者停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请求再审并参与再审诉讼。”《民诉法》第150条第1项第3项。
②意定诉讼继承,原权利义务转让后,前诉审理的是工程款胶葛,“后诉”要求检查的为“工程款胶葛”+“债务债务转让胶葛”,前后诉主体、内容、法律关系均不一样,能否将“后诉”以“前诉”名义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别。
可参阅法律根据如:最高院《关于判决收效后当事人将判决承认的债务转让债务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判决收效后当事人将判决承认的债务转让,债务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请求的,因其不具有请求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③另,参照此条,如果诉前工程债务产生转移,则应以受让人、债务人作为当事人,而转让人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查明案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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