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账公司瑕疵出资股东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补足责任是否构成夫妻一同债务?
惠州收账公司瑕疵出资股东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补足责任是否构成夫妻一同债务?
《公司法》第47条新增的资本认缴挂号制度的相关规则投入实践,“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若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本就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该部分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问题,在此景象下,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资本金补足的连带责任。
(1)未支撑案例
【王某的老公许子骞系Z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约好许子骞应出资500万元,因许子骞未出资到位,Z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诉,要求许子骞支付其间的出资款220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后Z公司又申诉要求许子骞补足剩下的280万出资款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从“Z公司主张该笔债务发生在王某与许子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对出资明知且系一同出资,但Z公司提供的依据仅能证明王某知晓许子骞向Z公司出资的现实,不足以证明许子骞向Z公司出资的行为是根据夫妻两头一同意思表明,也不足以证明许子骞向众德公司出资的收益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出发,在两个案子中,针对220万元及28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均未支撑Z公司关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持相似观念的还有(2017)苏民申3092号案(夫妻两头离婚且股权已分割结束后,连带责任的追偿将更为困难)等。
(2)支撑案例【姜某与刘某于2007年3月28日挂号成婚,2014年4月17日两头协议离婚。2014年7月10日复婚,2016年10月9日再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包含婚内部分工业,不包含股权。后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工业胶葛诉讼。姜某于2016年7月14日(婚内)取得C公司股权,认缴出资1950万。刘某以为姜某持有的C公司股权为夫妻一同工业,应对半分割。姜某以为C公司股权系婚后认缴,离婚后实缴,不能作为夫妻一同工业。】法院以“股权取得比例系在两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工业性质上应作为夫妻一同工业处理,是否存在离婚后认缴出资的景象并不影响该工业的性质确认。但是,夫妻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且存在认缴出资,该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出资认缴不到位的部分,性质上应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
以上多个案例说明,关于相应夫妻一同债务的确认,不同法院的观念并不一起,法院存在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换言之,配偶一方并不能无忧无虑,以为在不做任何事前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防止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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