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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账公司建造工程款不良债务确实认性问题重庆要账公司建造工程款不良债务确实认性问题 特别情形下,承包方在建造工程款债务的根底合同未实行结束时,仅就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债务进行让与。此时,工程没有竣工检验,工程价款未经发包方结算,总额没有确认。但有些根底合同约好了预算的工程总价,并约好发包方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分笔支付工程价款,此种情形下,承包方可能对已竣工的部分工程价款债务进行转让以取得资金。 《合同法》答应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以为“转让的债务应当有用、确认”,以为建造工程价款在结算前归于不确认的状态,从而确认建造工程款债务归于将来债务,其是否产生及实践金额均需待结算后才能确认,故前述工程款债务的受让方在结算前不具有完成债务的条件。[13]事实上,前述司法实践必定部分债务让与的效力,但着重让与的部分债务必须可特定化,例如某段时间内产生的债务、对某个特定交易对手的债务等。然而,其以工程没有最终结算、无法确认工程总价为由不支持受让人完成债务的主张值得商榷。 工程总价未确认前,若承包方让与的是部分工程项下的工程款债务,应当认可前述债务确实认性。新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则,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价款能够就该部分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亦表明部分工程款债务具有确认性。例如,建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好工程量达到30%时,发包方应支付工程价款的30%,此时承包方转让30%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债务是确认的、特定的,仅仅债务金额因工程没有结算而无法确认。因而,在排除其他要素影响时,前述部分工程款债务让与行为有用,受让人取得相应债务,仅仅金额没有确认,受让人尚无法主张。[14] 重庆要账公司小结:不主张AMC收买没有竣工或没有结算的建造工程款债务或部分建造工程款债务,即便AMC作为受让人取得债务得到支持,但工程总价未结算确认前,受让的债务金额难以确认,从而导致AMC的受偿主张较难取得支持。若依据商业安排,不得不收买部分建造工程款债务,主张依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则,[15]在收买前对标的债务进行如下完善,尽可能确保AMC受让之债务确实认性:榜首,要求发包方与承包方一起托付适格第三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出具咨询/评估意见,且两边清晰许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16]第二,两边确认拟转让标的债务金额(如确以为咨询评估金额);第三,两边许诺若未来工程总价款产生变化,将由承包方/让与人承当,最终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不影响受让人取得的标的债务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