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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债务人代位诉讼虽胜诉但未获清偿相关法条重庆收帐公司债务人代位诉讼虽胜诉但未获清偿相关法条 《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或者与该债务有关的从权力,影响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实现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力,但是该权力专归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到期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现已失效) 第十五条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务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说第十四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说第十四条规则的,告知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务人申述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曾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则间断代位权诉讼。 第二十条 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予消除。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