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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法

重庆收债公司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恳求归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确保人只要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确保人也能够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确保人能够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令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人仍对债权人负有确保清偿的义务。假如确保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切割完毕后,就会失掉追偿对象,形成无法弥补的丢失。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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