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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浅析招招标保证金的法令性质重庆收账公司浅析招招标保证金的法令性质 在招标招标活动中,招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它与履约保证金在法令规则中的统一,在履行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而,对招招标保证金性质的准确把握直接影响到招标招标活动是否能够合法有序的顺利进行。那么,招标保证金的性质终究是什么?假如不是违约定金,是否能够定性为成约定金。重庆收账公司假如不是定金,那么它和定金的本质区别在哪?由此,笔者对招招标保证金的法令性质展开了如下的探讨。 一、招招标保证金概念之解读 保证金有时又称按金,它是为了履行某种职责而交纳的一定数量的钱。在保证金买卖里,买卖双方只须付一少笔保证金给经纪人即可。 交纳保证金的目的,一是维护经纪人的利益,客户因故无法付款时经纪人即以保证金补偿。二是为了控制买卖所的投机活动。从保证金的本质来看,是买卖人士通过经纪人给付商品结算所的一笔资金,并不核算任何利息,是为了保证买卖人士有才能支付佣金以及可能出现的亏本。 虽然《招标招标法》在法令层次上并没有对招招标保证金的性质做出规则,但有关部门规章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则,并在实践中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由此,咱们能够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性质展开进一步的解读。 二、招招标保证金假如不是违约定金,可否定性为成约定金?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建立的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给,合同建立。我国《招标招标法》规则,宣布中标告诉书后三十日内还要签订书面合同。因而,咱们假设招招标保证金能够定性为成约定金,那么在宣布中标告诉书和正式签订合同阶段,合同还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建立。在招标实践中,咱们把招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作为招标人对招标人要约的承诺称作为合同建立,但未生效。由于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缔结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这里的“建立”不是指《合同法》意义上的建立,仅仅代表了对缔结合同的束缚,双方通过进一步磋商正式签订合同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建立。 显然在宣布中标告诉书到签订书面合同期间这一段进程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建立,所发生的问题归于缔约过失职责。对此问题,南开大学的何红峰教授以为,招标保证金归于物权的领域,是一种质押担保方法, 笔者在这一定性上附和何教授的观念。综上咱们可知,招招标保证金不是违约定金,那么它可否定性为成约定金呢?笔者以为,不能够。由于招招标保证金不同于定金,两者不可混同。 三、为什么招招标保证金不是定金? 何红峰教授在其《投保保证金的法令性质分析》 一文中,对招招标保证金与定金的不同提供比较威望的论证,他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笔者归结之后以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更在于招招标保证金具有惩罚性,而定金只具有补偿性,由此决议了招招标保证金的强制性更大,效力优先,而诸如标的额的上限以及适用罚则等方面才相应的有所区别。因而,咱们能够得出“招招标保证金不是定金”的肯定定论。 综上所述,招招标保证金既不是违约定金,也不是成约定金,而是合同建立期间的一种特定的质押担保。招招标的实践中,在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没收招标一方先前交纳的招标保证金;不然,招标人不承担双倍偿还的违约罚则。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