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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股东承当公司债务的情形如下重庆收账公司股东承当公司债务的情形如下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股东需求对公司债务承当义务的情形有: 因出资问题招致的债务承当: 1、股东未实行或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当补充赔偿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当补充赔偿义务。 因双重身份招致的债务承当: 1、股东未实行或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承当连带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辅佐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或实践控制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担连带义务。 因违法清算招致的债务承当: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给债权人形成损失的,股东在损失范围内承当赔偿义务。 2、股东怠于实行清算义务,招致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 3、公司解散后,股东歹意处置财富给债权人形成损失,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赔偿义务。 4、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债权人形成损失,清算组需承当赔偿义务,清算组普通为公司股东。 因担保保证招致的债务承当: 公司举债过程中,股东以个人名义承诺对公司债务承当担保义务的,在公司违约中承当相应担保义务。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