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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股东承当公司债务的情形如下

重庆收账公司股东承当公司债务的情形如下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股东需求对公司债务承当义务的情形有:

因出资问题招致的债务承当:

1、股东未实行或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当补充赔偿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当补充赔偿义务。

因双重身份招致的债务承当:

1、股东未实行或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承当连带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辅佐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或实践控制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担连带义务。

因违法清算招致的债务承当: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给债权人形成损失的,股东在损失范围内承当赔偿义务。

2、股东怠于实行清算义务,招致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

3、公司解散后,股东歹意处置财富给债权人形成损失,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赔偿义务。

4、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债权人形成损失,清算组需承当赔偿义务,清算组普通为公司股东。

因担保保证招致的债务承当:

公司举债过程中,股东以个人名义承诺对公司债务承当担保义务的,在公司违约中承当相应担保义务。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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