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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重庆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决曾经,为解决原告当前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资产的临时办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请求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关系明确、必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责任,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完成其权力,如不完成势必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 4.须有当事人的请求; 5.被请求人有履行才能。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