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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债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实行清算职责:承当补偿职责重庆要债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实行清算职责:承当补偿职责 依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则: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依据《公司法解说二》第18条第1款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产业贬值、丢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建议其在形成损失规模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此刻,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即解散事由呈现之日起15日内建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且导致了公司产业贬值等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晦气结果的,债权人可建议的职责规模为其因未及时清算形成的损失规模,可建议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控股股东(三者可合称为清算职责人)在上述规模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补偿职责。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