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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次债款人与债款人所订裁定协议的效能难以扩张至债务人重庆收账公司次债款人与债款人所订裁定协议的效能难以扩张至债务人 如何划分代位权行使中诉讼与裁定的主管界限,中心是确认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缔结的裁定协议的效能规模。理论上,裁定协议的效能规模包含对人的效能、对事的效能、对法院的效能和对裁定组织的效能。对人的效能是指裁定协议能够束缚哪些主体,对事的效能是指裁定协议确认了哪些争议事项能够提交裁定,两者从实体意义上界定了裁定协议的效能规模。对法院的效能、对裁定组织的效能是指,裁定协议排除了法院的主管权并赋予裁定组织主管权。后两种效能以前两种效能为基础,故裁定协议的对人效能、对事效能是调查其效能规模的中心。 关于对事效能,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裁定协议仅涉及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务债款联系(次债款联系),不涉及债务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务债款联系(主债款联系)。传统大陆民法的代位权采“入库规则”,代位权旨在保全债款人的职责产业,其行使效果为次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故司法审查的规模限于次债款联系。可是,《合同法解说一》第20条确立了“直接清偿规则”,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次债款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款联系即予消灭。因而,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司法审查的规模既包含次债款联系,也包含主债款联系,而后者显然不是裁定协议涵盖的事项。 关于对人效能,将调整次债款联系的裁定协议的效能扩张至债务人,也欠缺正当性。综观各国理论和实践,裁定协议扩张的景象包含合并与分立、承继,债的转让与清偿代位,署理或托付,关联方,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等,虽具体有别,但上述景象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能够在争议发生前,事前确认或推定非裁定协议的签订者同意提交裁定,因而扩张裁定协议的效能并未背离作为裁定制度柱石的裁定自愿原则。可是,债务人一般不会在争讼前与次债款人就代位权的行使形成裁定合意,而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一般也是债务难以直接实现时的无法之举,显然难以推定其有愿受裁定协议束缚之意思。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