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收账公司“打包”转让企业,债款同步转移方法成都收账公司“打包”转让企业,债款同步转移方法 2005年间,某农产品公司起诉某塑料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定塑料厂应归还农产品公司货款30万元。判定生效后,因塑料厂多年歇业,该案一向难于执行。 2010年6月,经塑料厂、某银行与某国有工业财物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有公司)达成协议,塑料厂把其两宗国有土地(其间一宗借款典当)等悉数财物与同欠银行近千万元借款一同“打包”转给国有公司。因此,塑料厂再也没有可供执行的产业。法院遂裁决追加国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决其负有偿付农产品公司货款30万元的职责。 国有公司以其归还了塑料厂的银行借款,是有偿承受塑料厂的产业为由提出异议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1条规则:“被执行人被吊销、刊出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承受被执行人的产业,致使被执行人无留传产业清偿债款或留传产业不足清偿的,能够裁决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承受的产业范围内承担职责。”该规则确立了“无偿承受才担责”的准则,国有公司以为,由于本公司是“有偿承受”,因此没有归还债款的职责。法院经复议后驳回了其异议。 本案国有公司与塑料厂进行产业转让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归于无效法令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则,“歹意勾结,损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和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歹意勾结”,首要取决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损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片面故意。本案中,国有公司在协议塑料厂财物债款“打包”接收时,应当知道塑料厂尚有其他债款,两边在片面上不管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悉数处置塑料厂财物,导致法院对塑料厂拖欠农产品公司货款30万元的案件无法执行,明显塑料厂的财物债款“打包”转让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并且,法令并未规则“有偿承受被执行人的产业就不承担债款”。有偿承受被执行人的产业触及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是否显失公正、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问题,有偿承受行为有必要合法才受法令保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作出的《关于债款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悉数产业典当给其间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债款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款人将其悉数产业典当给其间一个债权人,因此使该债款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款的才能,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则,应当确定该典当协议无效。据此可知,转让是改变产业所有权的行为,债款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悉数产业转让给其间一个债权人是无效的。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