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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要债公司确保人优先追偿权

成都要债公司确保人优先追偿权

 指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之后,有向债务人恳求归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确保人只要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务后,才可向债务人建议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确保人也能够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申报债务的,确保人能够参与破产产业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人仍对债务人负有确保清偿的义务。如果确保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产业被切割完毕后,就会失掉追偿目标,形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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