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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推结论”与“用处论”的困局反思

成都收账公司“推结论”与“用处论”的困局反思

 《婚姻法》第41条以“为夫妻一起生活”作为界分夫或妻的个人债款与夫妻集体债款的标准,这在我国学说上被归纳为“用处论”。可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夫或妻的个别行为是否具有为“夫妻一起生活”的意图或者用处。“第 24条”正是为了战胜“意图论”的抽象性与易变性,改采“推结论”,将夫或妻一方的个别行为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因为“推结论”改变了“用处论”,并由此带来了广泛的争议,“第24 条”不可避免遭到质疑。为了平缓其间的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区分了《婚姻法》第41条与“第 24 条”的适用范围,添加“夫或妻一方所负债款的收益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作为一项免责事由。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中,仍然未遵从“用处论”,而是采纳的“推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不置可否的情绪,标明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呈现了两难困局: 若是严厉按照“用处论”,因为债款所获利益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不易判断,夫妻双方或许一起勾结、歹意躲避债款以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反之,若是严厉按照“推结论”,债款人所获利益归于夫妻一起财产只是一种抱负状态,并且债款人与债权人还或许歹意勾结危害举债人爱人的利益。

 呈现这种困局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人主义勃兴的背景下,夫妻集体的维系与交易安全的保护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个人自由和权力观念明显增强,财产关系日趋杂乱,各种新式的财产关系不断呈现。其一,原本由家庭所背负的出产、社会保障等功能逐渐被市场所代替,家庭现已不具有主体的位置。人作为个别成为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唯一活跃的参与者。其二,夫妻集体是家庭的主轴,一起财产制是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常态。

 这引发因“夫妻一起生活”的伦理与情感特征,夫或妻的个别行为是否归于夫妻集体行为难以判断。相关司法审判所引起的各种对立,是社会变动的速率与法律适应变动的速率之间不匹配的产品。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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