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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债公司债务转让未告诉债务人,受让人直接申述债务人?惠州收债公司债务转让未告诉债务人,受让人直接申述债务人? 一、基本概念 债务转让又称“债务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情况下的合同转让,债务人经过债务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务的悉数或部分搬运于第三人。债务悉数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原合同联系的新的债务人,原合同债务人因合同转让而损失合同债务人权力,债务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务人参加到原合同联系之中,成为新的债务人,合同中的债务联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参加合同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分享债务,并同享连带债务。 二、告诉责任的不同观念 债务转让中告诉债务人是很重要的一项环节,即A将对于C的债务让与B,未告诉C转让的事实,B作为权力人直接向法院提申述讼或者请求裁定,C提出异议,以为债务转让后A应告诉自己,未经告诉,该债务转让对其不发生效能。两边由此发生争议。 相似上述争议场景在法令实务中并不罕见,对于债务转让的告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但该条规则较为简单,导致实践中因告诉发生的纠纷较多。 债务转让未告诉债务人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述或裁定的问题存在不同观念 观念一 《合同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则,债务转让中,债务人应当作为告诉主体告诉债务人转让的事实,不然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所以A与B转让债务并未告诉C,所以该债务转让对C不发生效能。 观念二 B在提申述讼或请求裁定前未实行告诉责任,但已经经过诉讼、裁定的方式实行债务转让告诉责任,《合同法》第八十条并未限定以何种方式告诉,在私权力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应视B已经实行了告诉责任。 本文由惠州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