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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债务转让未告诉确保人的对确保人产生效能吗?

惠州收账公司债务转让未告诉确保人的对确保人产生效能吗?

 《民法典》规则新改动第四期—担保法律规则在民法典中的改动之债务转让未告诉确保人的对确保人不产生效能,认可禁止债务转让条款的效能。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例如:某甲欠某乙100万元,出具一张欠条,赵某作为该欠款的连带责任确保人。此刻某乙享有某甲的100万元债务。同时,某乙又欠某丙100万元,于是经乙方和丙方洽谈,赞同某乙将100万元债务转让给某丙,乙丙债务抵消,最终某丙转让获得100万元债务能够向某甲主张还款。此就为债务转让。

 依据法律规则,债务能够转让,但转让债务需告诉债务人,债务转让自告诉后生效。上述事例,乙方只需要告诉甲方,债务转让就对甲方产生效能。

惠州收账公司那么担保人是否还应当承当担保责任,是否应当告诉担保人赵某呢?

 按照我国先行《担保法》第22条的规则:确保期间,债务人依法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当确保责任。确保合同另有约好的,按照约好。从该条规则可见并未要求债务转让有必要告诉确保人,事例中的债务人债务人都无需告诉赵某,确保人赵某还需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当确保责任。

 但依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则:“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许部分债务,未告诉确保人的,该转让对确保人不产生效能。确保人与债务人约好禁止债务转让,债务人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转让债务的,确保人对受让人不再承当确保责任。”

新规则要求债务转让有必要告诉确保人,不告诉的转让对确保人不产生效能。事例中如果未告诉到赵某,债务转让对赵某不产生效能即赵某无需承当担保责任。而且《民法典》明文规则了约好禁止转让的效能。这些改动有利的维护了担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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