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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债公司合同有用时 是否可一起建议工程欠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惠州收债公司合同有用时 是否可一起建议工程欠款的利息与违约金? 合同有用时,可一起建议工程欠款的利息与违约金,但其总额上限一般为LPR利率4倍,但存在适用《保证中小企业金钱付出法令》15条“日万分之五”的破例情形。 观念1 欠款利息实质上是承包方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遭到的损失,其与违约金均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且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假如允许并用违约金与利息,在欠付工程款利息得到偿付的情况下构成重复建议。 观念2(干流观念) 并没有不能一起建议违约金和利息的禁止性规则,如合同一起约好违约金与利息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利息为法定孳息,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赏罚性双重特点,其赏罚特点在恰当的条件下也应得到体现。 因民间假贷及金融机构有关借款逾期计息、复利及滞纳金等总额不得超越24%(现以LPR利率的4倍)为上限,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在欠款利息利率与逾期付出违约金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越LPR利率的4倍。 当然,有破例。《保证中小企业金钱付出法令》第十五条规则:“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付出中小企业金钱的,应当付出逾期利息。两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好的,约好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好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付出逾期利息。” 当承包人(或分包商)为中小企业,且合同没有约好逾期付款利率的,则根据该规则极有或许适用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折算成年利率为18%(或许会超越LPR利率的4倍) 惠州收债公司实务支招(律师建议) 如已发生工程欠款的,制定诉讼策略时,一起建议违约金与欠款利息。 作为收款一方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如将违约金与利息一起约好则最好。 当不能一起约好时,则优先约好为违约金(因利息为法定孳息,可一起建议违约金与利息)。 当违约金利率较高时,则建议约好为欠款利率的利息(因司法解释第26条规则,有约好从约好,只要不超越LPR四倍即可)。 假如承包人作为中小企业,而发包人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可不作约好,到时,直接适用《保证中小企业金钱付出法令》第15条规则按日万分之五。 作为付款一方的发包人或总包人,则约好利息利率一般为LPR利率,不约好违约金。或者约好逾期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不能一起适用。 本文由惠州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