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账公司夫妻共有房屋的首要处置形式
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置尚无一致、明确的履行标准,司法实践中首要存在两种处置形式:一是先全体处置,再按比例分配。法院对共有房屋进行全体评价变价,拍卖期间或拍卖成交后通过析产等方法确认共有人之间各自享有的比例,就拍卖变价款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被履行人一方所得部分在扣除相应的处置费用后清偿申请履行人的债务。二是先分出产权,再处置对应比例。在处置共有房屋前,先由共有人或者债务人通过析产程序确认被履行人享有的比例,法院仅对被履行人的比例进行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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