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要债公司在进入履行程序后转让债务,债务受让人怎么请求改变请求履行人?惠州要债公司在进入履行程序后转让债务,债务受让人怎么请求改变请求履行人? 请求履行人(债务转让方)在案子进入履行程序后将债务转让的,债务受让人获得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债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改变为请求履行人。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履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请求履行人将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债务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获得该债务,该第三人请求改变、追加其为请求履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惠州要债公司那么债务受让方怎么向法院请求改变履行请求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进入履行程序后转让债务,债务受让人请求改变请求履行人的,用履行贰言程序来处理,债务受让人需要提出履行贰言请求,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其一,向履行立案窗口提交资料,而非提交给履行法官。根据审执别离原则,履行法官不处理履行类的贰言(包括履行行为贰言和履行标的贰言)。履行贰言请求经立案窗口受理后,立“执异”案号,由履行裁判庭进行审查(履行法官不参与),履行裁判庭经审查后作出裁决,该裁决是履行法官改变请求履行人的根据。 其二,递交《履行贰言请求书》及相关资料。若递交的不是“履行贰言请求”,而是“履行改变请求”“改变请求履行人请求”或其他请求,请求书的内容未列明贰言请求人、原请求履行人、被履行人等当事人信息,履行立案窗口会告知按要求进行修正。 其三,需要原请求履行人出具书面承认书,承认债务受让方现已获得案涉债务。该承认书是履行裁判庭裁决改变请求履行人的重要根据。另外,法院也或许要求原请求履行人到法院做笔录,承认债务转让的事实。 本文由惠州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