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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夫妻间产业归属的法令适用惠州收账公司夫妻间产业归属的法令适用 “只要法令措辞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发生荒谬的结果,就应当优先依照其语义进行解说”。因此,为了保证法令的确定性和完成立法目的,对一项法令标准的解说应使其在逻辑上与同一领域同位阶或更高位阶的标准文件构建的法令体系相契合。将“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将夫妻一方个人一切的产业约好为夫妻共有”认定为夫妻产业契约,实际上是为和谐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第6条的联系而对后者进行目的性限缩解说的结果。正如前文所述,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则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产业或者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产业约好为共同一切系夫妻产业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则的空白行为形式即“约好一方一切产业归另一方个人一切”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弥补、和谐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好一方一切产业归共同一切”的行为形式归入《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第6条的调整范围,则势必发生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的法令抵触,导致法规则导向确定性的损失。在此景象下,唯有对后者进行限缩解说,将前述行为形式排除一般产业法的适用而适用婚姻法的规则,方能保证法规则的有机和谐。 本文由惠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