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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债公司夫妻之间婚后转账行为一般不应确认为民间借贷,婚前转账但无借贷合意的,也不应确认为民间借贷惠州收债公司夫妻之间婚后转账行为一般不应确认为民间借贷,婚前转账但无借贷合意的,也不应确认为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严某于2018年头爱情,不久即初步同居,4月初步预备婚礼,10月举办婚礼,2019年6月挂号成婚。2021年5月,王某申述严某要求离婚。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向严某转账共计51万元,王某称上述金钱均为告贷。严某称该金钱并非告贷,而是用于两头一同生活开销,其间,婚前转款主要用于预备婚礼。经查明,在前述转款期间,严某多次为二人预定机票和酒店,并购买婚庆用品。 裁判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严某的转账分为成婚挂号前后两个阶段。挂号成婚后,两头属于夫妻联系,工业存在混淆,除非有切当根据证明,否则不应确认二人存在借贷联系。挂号成婚前,王某向严某的转账时刻与二人一同寓居且初步预备婚礼的时刻重叠,严某建议王某的转账系用于预备婚礼和二人一同消费,具有合理性,王某未提交根据证明此阶段的转账系根据两头的告贷合意。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严某偿还告贷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尽管将转账行为划分为婚前、婚后两阶段,但并未机械确认婚前转账为告贷,而是根据举证状况,依法确认当事人转账时的实在意思是根据两头筹办婚礼和一同消费合意,而非借贷合意。 本文由惠州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