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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承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惠州收账公司“承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事例: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合同当事人不享有承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承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能的确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动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当事人恳求承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承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产业及赔偿损失的恳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定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承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产业返还的恳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本文由惠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