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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欠条的有效期是3年仍是20年?

惠州收账公司欠条的有效期是3年仍是20年?

 在日常生活中生意一方未能及时支付金钱而出具欠条的情况十分广泛而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仍是20年应区别不同情况

01第一种情况

 在欠条中约好了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欠条约好的付钱期限届满的次日开端核算。

02第二种情况

 关于无付款日期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则要看先前的生意是否约好过实施期限。

 (1)若约好了生意款的实施期限

 如“货到付款”或两头约好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实施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实施责任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这种情况归于诉讼时效的间断,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端从头核算三年。

 (2)若未约好过生意款的实施期限

 在生意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三年,在欠条出具后的20年内,债权人均可随时主张权利。

 惠州收账公司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生意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端核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生意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端核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陈述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两头并未签订书面生意合同,也无根据证明两头对合同的实施期限进行约好,因此,该合同归于不决实施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矩,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大都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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