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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解答公司并购而承继的债务债务胶葛怎样处理惠州收账公司解答公司并购而承继的债务债务胶葛怎样处理 案情: A公司因长时间赔本被效益较好的B公司吞并,A公司原债务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被吞并前曾过欠C厂数万元加工费未还,该两头签有还款协议,并约好产生胶葛由C厂所在地法院判定。C厂遂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述B公司,要求B工司偿付A公司所欠金钱。B公司则以C厂与A公司之间的约好统辖对其无绑缚力为由提出统辖贰言。 该两头的统辖约好协议能否绑缚第三方实体意义的权利、职责依法应由吞并后的企业承担,但程序意义上的权利、职责能否也由吞并后的企业承继。[定见分歧] 汉威律师业务所主任高定局律师标明对本案统辖权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认为:A公司因被B公司吞并,其债务债务应由B公司承担,A公司与债务人C厂的统辖约好对B公司也相同具有绑缚力,故B公司提出的统辖贰言不能建立。 第二种定见认为:A公司曾被B公司吞并,其债务债务应由B公司承担。但该债务是B公司根据吞并这一规则实践而构成的,另一规则联络。故A公司与C厂约好统辖的条款对B公司无拘束力,故B公司提出的统辖贰言建立, 一、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则: “合同的两头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施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等级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可见,协议统辖约好地址也仅限于两头当事人的居处地或许合同的签约地、施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好统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两头当事人有绑缚力,不能绑缚合同两头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好统辖条款主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胶葛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供认统辖;属专属统辖的,则适用专属统辖条款。 二、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则: “企业法人分立、吞并,它的权利和职责由改动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吞并的,由吞并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使合同权利,施行合同职责。”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职责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职责,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职责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职责由吞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职责则对并购方无绑缚力。合同两头当事人约好统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职责,对吞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绑缚力。 三、从规则联络的视点看: 原加工合同的签约两头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包合同规则联络,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包合同规则联络并无直接联络。后B公司根据吞并这一规则实践,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包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利、职责,然后与C厂之间构成一个新的债务债务规则联络,后一规则联络的主体、内容与前一规则联络显着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公司与作为债务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着,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统辖规则重新供认案子的统辖法院。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则: 一般民事案子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居处人民法院统辖。跟着市场经济的展开,企业并购业务日益增多,跨省、跨地区、跨国的并购也屡见不鲜,由于吞并两头居处地不在一地,若按原约好统辖的条款内容供认统辖,既不契合民事诉讼“两便”的原则,又违背了一般民事案子原告就被告的统辖原则,对吞并方不公平,然后不利于股权和财产权的流通。 综上,公司并购而承继的债务债务胶葛不再适用企业被并购前约好统辖协议或条款。鉴于企业并购活动随市场经济的日益兴盛而不断增多,相关诉讼也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缺少相关规则,法院对此类案子统辖的处理结果往往也天壤之别,笔者认为应从速经过判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办法清楚相应规则,以使企业并购及相关规则原则逐步完善。 本文由惠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