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收账公司怎么区别共益债款惠州收账公司怎么区别共益债款 1、破产恳求受理后因与债款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产生的费用是否归于共益债款破产案子受理后,办理人为收回破产产业提起诉讼、恳求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付出的费用,办理人以债款人的名义应诉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归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款,存在不同的了解。一种观念以为,上述费用是破产法规则的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另一种观念以为,这些费用系为整体债款人的利益保持或添加债款人产业而产生的费用,应属共益债款。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首先,这些费用非破产程序中产生的惯例性开销和程序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往往难以预测的非惯例性开销,与破产费用的性质不符;其次,这些费用开销的意图主要为了保持、增益债款人产业,如不开销,并非破产程序无法进行,而只是使债款人的产业可能受损,或者应添加者不能得到添加。因而,将上述费用列入共益债款比较恰当,符合共益债款的特征和实质。 2、双务合同继续实行前已产生没有付出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款是否归于共益债款破产法第42条规则,因办理人或债款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实行双方均未实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款归于共益债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款是否包含债款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现已产生而未付出给相对人的债款(包含违约金等违约危害债款),存在了解上的不合。一种观念以为,根据债款相等的原则,该共益债款不应包含现已产生而未付出给相对人的债款,仅指继续实行合同后产生的债款,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款人不公平;另一种观念以为,为削减相对人的实行风险,鼓励相对人配合办理人的恳求,该共益债款应包含现已产生而未付出给相对人的债款。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首先,共益债款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整体债款人的利益而由债款人产业担负的债款。它必须是为了整体债款人的利益,而非单个债款人的利益,显然破产程序开端前债款人已产生的没有付出给相对人的债款仅是相对人的单个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款的范围,不只与共益债款的性质不符合,并且违反了债款相等原则,使破产程序开端前的债款处于不相等位置,此债款因合同继续实行而得到优先清偿,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3、共益债款必须产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之后。破产程序开端后,债款人所负的债款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端前产生的债款为破产债款;破产程序开端之后产生的债款为共益债款。对此新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产生的下列债款为共益债款:(一)因办理人或债款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实行双方均未实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款;﹍”。因而,债款人在破产程序开端前对于已产生的债款原则上不能作为共益债款处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根据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要挟产生的实践整理修正费用(如污染管理费),应有资格取得共益债款优先权,而无论产生在破产恳求前还是破产恳求后。 本文由惠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