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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告贷,出借人可否央求企业偿还告贷的5个裁判规矩,详细如下:惠州收账公司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告贷,出借人可否央求企业偿还告贷的5个裁判规矩,详细如下: (1)以企业名义订立告贷合同但所告贷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运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与企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定告贷合同,但所告贷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与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告贷合同,出借人建议所告贷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央求企业偿还该笔告贷的,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4)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能,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债款清偿责任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定借贷合同,且所告贷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惠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