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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婚后一方父母拆迁房挂号自己子女名下,为夫妻共有吗?

惠州收账公司婚后一方父母拆迁房挂号自己子女名下,为夫妻共有吗?

 被告熊某波辩称:位于沭阳县的房子不是被告和原告的共同产业,是被告父母拆迁安排的房子,原告无权切开,位于上海市的上海房子的首付款16万元,其间6万元属被告父母为熊某某出资,只要10万元属原、被告共同产业,由原、被告和熊某某三人切开。由于原告是过失方,给家庭构成伤害,该房的时值与原购买价的差价款只能分给原告10%。

 第三人熊某某述称:位于上海市的上海房子系原、被告及我的家庭共同产业,我是家庭成员之一,且是该房的共有权人,要求分得该房的1/3产权。我是初二学生,到高中毕业还有五年时间,要求父母付出我日子费、房租费及学杂费算计6万元。

 一审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18日经沭阳县人民法院断定准予离婚,一起判令婚生男孩熊某某(1996年9月10日出世)随熊某波共同日子,仲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熊某某满18周岁止。因该院在审理熊某波申诉仲某离婚案子时,经公告送达,仲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两头的共同产业未作处理,断定生效后,原告仲某向该院申诉,要求切开夫妻共同产业。原、被告共同日子期间有共同产业沭阳房子一套,该房系被告父母拆迁安排所得房子,于2008年3月10日赠与原、被告,庭审中,该房经两头承认时值为22万元。还有原、被告于2009年1月购买,挂号在原、被告及其第三人熊某某名下的上海房子一套,该房挂号的权力人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尚有28万元按揭告贷未还清,经两头多次商定,扣除该房敷衍告贷及各项税费后净值为50万元,两头赞同将该房子切开归被告全部。原告身体素质较差,患有疾病。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两头共同产业未作处理,原告申诉要求切开夫妻共同产业,有实际和法律根据,依法予以支撑。原、被告争议的上海房子,房子产权挂号的权力人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熊某某,该房子产权应归原、被告及第三人熊某某三人共有,原告要求上海房子与被告均匀切开的诉讼央求,依法不予支撑。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赞同该房子切开归被告全部,被告给付原告共同产业折款,有实际和法律根据,依法予以支撑,第三人熊某某系上海房子挂号权力人之一,其要求对上海房子享有比例的央求,有实际和法律根据,依法予以支撑。被告主张上海房子由其父母为熊某某出资6万元,原告否定,被告未能供应充分的根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原、被告争议的位于沭阳县的房子,系被告父母拆迁安排房子,被告父母将该房子赠予被告,并办理相关产权挂号手续,该赠予实际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承认属原、被告夫妻共同产业。被告辩解沭阳房子系父母赠予被告个人,属被告个人产业,供应了“关于房产产权过户挂号的辅佐协议”及证人证言,原告否定,被告亦未能供应充分的根据相印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因身患疾病,要求在切开产业时予以照顾的诉讼央求,有实际根据和法律根据,依法亦予以支撑。第三人熊某某要求原、被告给付日子费、房租费及学杂费算计6万元,属另一法律关系,不予理涉。惠州收账公司一审断定: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共有产业:位于上海市的上海房子归被告熊某波、第三人熊某某全部,该房的按揭告贷由被告熊某波偿还。

 二、原、被告共同产业:位于沭阳县的沭阳房子归原告仲某全部。

 三、被告熊某波酌情给付原告仲某产业折款10万元。

 二审法院查明

 原、被告存在争议的产业为沭阳房子一套,该房子系上诉人父母拆迁安排所得,于2008年3月10日过户挂号在上诉人熊某波名下,该房子经两头洽谈承认价值为22万元。

 另查明,2008年3月10日,上诉人的父母亲熊某清、马某玲向沭阳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熊某清、马某玲系夫妻关系,共有住所一套因南京路小区二期工程建造需要被拆迁。现在南京路小区安排了两套房子。房号分别为:25号楼108室和29号楼106室。现经我们慎重考虑,决定将29号楼106室分给我们的长子熊某波;25号楼108室和家庭的其他产业暂不切开。沭阳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熊某清、马某玲的声明,将29号楼106室挂号在熊某波名下。该声明保存在沭阳县房地产管理处的档案中。

 二审法院认为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沭阳县南京路小区29号楼106室房子是否是熊某波与仲某的夫妻共同产业;(2)被上诉人仲某是否存在过失导致两头婚姻关系革除;(3)被上诉人仲某是否存在藏匿、转移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中,两头争议的沭阳房子原系上诉人父母拆迁安排的房子,挂号在上诉人熊某波名下,从熊某清、马某玲的声明内容看,争议房子系上诉人熊某波的父母亲熊某清、马某玲赠与给熊某波个人,应当承认该房子系熊某波的个人产业。一审断定承认争议房子系上诉人熊某波的父母亲赠与给熊某波和仲某,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开,归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2),熊某波主张仲某存在过失导致两头婚姻关系革除,对此其负有举证责任。但上诉人熊某波供应的沭阳县人民法院(2010)沭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断定书、通话记录、寻人启事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于两头婚姻关系的革除具有过失,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央求本院不予支撑。

 关于争议焦点(3),上诉人熊某波主张被上诉人仲某存在藏匿、转移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对此其负有举证责任,但上诉人熊某波未能供应有用根据证明其主张,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结果,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央求本院不予支撑。

 关于两头共同产业的切开问题。法院认为,考虑到第三人熊某某现在在上海上学,熊某某随熊某波共同日子,且熊某某系房子的挂号权力人之一,故一审断定上海的房子归熊某波、熊某某全部,该房的按揭告贷由熊某波偿还并无不当。

 本案中,沭阳的房子虽承认为熊某波的个人产业,但被上诉人仲某离婚后没有住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历,且身体健康状况欠好,归于婚姻法规矩的日子困难。根据两套房子的价值,在已经将上海一处房子承认归熊某波、熊某某全部,熊某波亦不付出给仲某相应的折价款的情况下,沭阳一处房子可以承认归仲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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