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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有关担保原则的说明惠州收账公司有关担保原则的说明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参与债务的,人民法院在确认该行为的效能时,能够参照本说明关于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应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撑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办法,具有供应担保的意思标明,债权人央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应的承诺文件,具有参与债务或许与债务人一同承担债务等意思标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参与。 前两款中第三人供应的承诺文件难以确认是保证仍是债务参与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确认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应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央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许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央求第三人实行约好的责任或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由惠州收账公司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