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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账公司​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刻

惠州收账公司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刻

 就一般保证而言,因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矩“在合同约好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矩(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务人已提起诉讼或许申请裁决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矩”;《解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矩“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许申请裁决的,从判定或许裁决判定收效之日起,初步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证的法则规矩,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要,假设债务人要寻求让保证人承当责任的法则结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提起诉讼或裁决;不然,债务人就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即保证人免于承当保证责任。其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裁决的对象(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而不能是保证人。最终,诉讼文书或裁决文书收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的法则意义即告完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初步起算,保证期间已转换成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假设没有债务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裁决这一“前置”条件,则保证期间就不能转换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即保证合同就丧失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此特别说明担保法规矩“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矩”,其法则用语的转义是“保证期间完结”,而不是“保证期间的间断”,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存在“间断”的。考虑到诉讼或裁决的提起到权利义务联系的最终确认有一段审理或裁决进程,司法解说规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收效之日”,所以,审理或裁决的进程是一段“空白时刻段”,既不是保证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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